再说得直白些,麻醉药的这种作用和酒精差不多。
所谓“酒后吐真言”,背后的原理大致如此。
不过,这种刑讯手段有两个很大的弊端。
一个是,供词的真实性无法保证。
尽管麻醉药品(包括酒精)可能产生“吐真言”的效果,但由于大脑对行为控制力的下降,故很难保证作为行为结果的内容的真实性。
尤其重要的是,麻醉药品以及酒精对神经的刺激,还有可能导致出现幻觉,这就更难保证麻醉状态下所取得证言的真实性了。
所以,第二个弊端也就出现了。
想要有效地利用逼供针进行逼供,需要专业的人才。
这种人才不是短时间能够培训出来的,需要长时间去学习和实验。
而且,逼供药剂的刑讯手段更像是有种无我状态下的诱供。
这就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了。
同样一个问题,采用不同的询问方式,完全会得到不一样的答案。
比如,审讯吴二宝。
如果,问他是不是地下党,他可能说,“是”或者“不是”。
但要是问,地下党要犯是不是你放走的,答案肯定是否定的。
元殊在想到采用这个办法的时候,就已经在心里做好了预案。
所以,这一次李默群早就注定了‘竹篮打水一场空’。